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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余倩与冯玲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倩,冯玲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990号原告:余倩,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冯玲玉,女,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余倩与被告冯玲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余倩承担。审判员  苏忠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象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