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春凤与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凤,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4149号原告:黄春凤,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6047。法定代表人:向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凤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春凤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议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