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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诉刘卫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刘卫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130号。负责人罗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敏,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刘卫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刘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人民陪审员陈小兵、人民陪审员杜咸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6850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月星人民陪审员  陈小兵人民陪审员  杜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