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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杜虎、王梅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虎,王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杜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王梅香,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梅香邮寄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梅香在三日内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梅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梅香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军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