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古田县茶叶公司与余根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茶叶公司,余根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005号原告:古田县茶叶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传桂,该公司经理。被告:余根利,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联系地址: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律,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田县茶叶公司与被告余根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古田县茶叶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古田县茶叶公司以需要调查收集涉案茶站的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先行撤回对余根利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田县茶叶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古田县茶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少青审 判 员 张宁国人民陪审员 卓光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晶晶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