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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振东与王丽赞 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东,王丽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郭振东,男性,住绛县被执行人:王丽赞,女性,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振东与被执行人王丽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绛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院印)书记员  柳君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