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102民初416号原告: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工业区7号整栋。法定代表人:石浩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岩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河塱沙村民小组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浩。原告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梦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