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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潘某、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6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潘某、李某某为骗取“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项目的动迁补偿款,经事先预谋,在大团镇邵村村民胡某某房屋及附属物等已通过估价公司现场评估考察的情况下,采用提交虚假《土地租赁协议》、谎报土地面积为0.9亩等方法,与上海同盛内河航道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得绿化动迁补偿款人民币9万元。2017年4月21日、5月10日,被告人潘某、李某某先后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共同退赔了赃款人民币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陆某某、倪某某、盛某某的证言、《土地租赁协议》、《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拆迁附属设施评估结算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单、大芦线二期动迁户房屋补偿款发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缴款单、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潘某、李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潘某、李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潘某、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