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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朝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朝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被执行人:张朝汉,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张登维,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周严翠,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朝汉、张登维、周严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朝汉、张登维、周严翠的存款479122.1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