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路绿叶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绿叶,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431号原告路绿叶,女,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翟伟伟、张亚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60号。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奇、马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振兴路东侧综合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向绪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万超、杜翔耀,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路绿叶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2017年9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绿叶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立栋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梦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