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立新与贺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新,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贺立新,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株洲市荷塘区南岳岭二村散户**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被执行人贺庆,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山派出所。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立新与被执行人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1866.3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立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博审判员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