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春林申请郭峰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462号龙春林: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峰、罗文忠名下价值人民币19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保全措施:2017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郭峰与案外人刘淑霞名下共同共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0号五金机电国际装饰商城19栋705号(预告证号:1000395967号,已设立抵押)房屋所有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