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白兰平、李红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白兰平,李红超,徐会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311国道路北。被执行人:白兰平,男,195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李红超,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徐会雨,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兰平、李红超、徐会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