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源源与沈彦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源源,沈彦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192号之一原告:宋源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银平,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彦斌,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晖,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宋源源与被告沈彦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源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源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源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0元,减半交纳11525元,由原告宋源源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