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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三科之星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三科之星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祥四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三科之星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3号209室。法定代表人:蔡津,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科之星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53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北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李庆刚审 判 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毛 涵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