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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智春与曹星、贺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春,曹星,贺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春,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曹星,女,1988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原籍渑池县仰韶镇苏门村**组**号,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贺书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义马市朝阳东街*排*号,现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智春与被执行人曹星、贺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