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智春与曹星、贺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春,曹星,贺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春,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曹星,女,1988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原籍渑池县仰韶镇苏门村**组**号,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贺书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义马市朝阳东街*排*号,现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智春与被执行人曹星、贺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