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孙孝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孙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孙孝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王艳玲诉孙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282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孙孝辉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王艳玲400元,直至付清纠纷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