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滁州壹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李寿年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壹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寿年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476号原告:滁州壹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宋广才,执行董事。被告:李寿年,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壹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源劳务公司)与被告李寿年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壹源劳务公司与李寿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壹源劳务公司支付李寿年补偿金8680元,李寿年自愿放弃仲裁调解书中的其他赔偿事项并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的所有事项。故壹源劳务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壹源劳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壹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滁州壹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