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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啸天与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冉红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啸天,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冉红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694号原告杨啸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61D。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红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杨啸天与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冉红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