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464号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月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段文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成、王智敏,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古城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李红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芬,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92元,减半收取计51846元,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永祥审 判 员 郑会利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