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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464号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月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段文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成、王智敏,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古城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李红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芬,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92元,减半收取计51846元,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永祥审 判 员  郑会利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