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道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道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847号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北大公寓一号楼一单元503号,注册号:520303000205514。法定代表人:邹廷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福,男,汉族,1954年4月6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张道忠,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道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诚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