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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某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确定:“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陈某赔偿款9515.55元”。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赔偿款9515.55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履行了案件标的款9515.55元,申请执行人陈某在领取标的款同时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陈某某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