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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商店与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商店,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10283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商店,经营场所:阿鲁科尔沁旗。经营者:郑某某,女,汉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宁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商店与被告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商店承担。审判员吴寒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