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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童瑞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瑞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瑞芳,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瑞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火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瑞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童瑞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上饶县武夷山大道东测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开区管委会路段处,驶入机动车道时与姜某驾驶沿上饶县凤凰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口右拐弯进入上饶县武夷山大道的赣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童瑞芳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童瑞芳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事实。2017年5月20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发生事故时被告人童瑞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童瑞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鉴定意见书(三份),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人姜某的陈述,被告人童瑞芳的供述和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瑞芳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童瑞芳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故对被告人童瑞芳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瑞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尹奕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