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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于海明、王兆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明,王兆东,王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明,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技师学院学生。被执行人王兆东,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西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兆明,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西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明与被执行人王兆东、王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相关事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