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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志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志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5274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毅,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繁,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瑶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关于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志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6578.82元及利息(含罚息)【截止至2015年12月3日为4593.69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5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震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