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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216号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20号。法定法定代表人李小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亮(特别授权),该行凤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特别授权),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学芬,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现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学芬所有的位于平乐县平乐镇新兴街组织部集资楼2702号砖混房屋一座【房产证号:桂房证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4)第010175号】均流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0923.2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70923.24元及利息。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