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潇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潇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2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潇潇,女,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潇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41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