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立文与胡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文,胡茂义,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334号原告:杨立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拥军,屈原管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茂义。被告: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推山咀码头东侧。法定代表人:胡茂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立文与被告胡茂义、岳阳市湘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育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