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庆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5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庆明,男,汉族,高中文化,重庆某局退休职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邓皓,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庆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公诉机关、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庆明及其辩护人邓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杜庆明醉酒后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人行道上。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某所民警陈某、张某1接110指令到现场处置警情。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杜庆明不听民警劝告,采用辱骂、推搡、殴打的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将民警对讲机抢走摔坏,致民警陈某右肩、右脸软组织损伤,民警张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民警将杜庆明制服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杜庆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进行了道歉和赔偿,受伤民警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庆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陈某、张某1、郑某、李某、杨某、余某、张某2、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处警记录、警官证,现场照片、视频截图,伤情照片、病历,谅解书,被告人杜庆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庆明采用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庆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庆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庆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