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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龙非法采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龙,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豫1525刑初158号刑事裁定,对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龙非法采矿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本案可以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陈刚德审 判 员  任丽苹人民陪审员  张宝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