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易从发与李金标、江新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从发,李金标,江新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686号原告:易从发,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李金标,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钟祥市,被告:江新德,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易从发诉被告李金标、江新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易从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从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从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从发负担。审 判 员 李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翛予书 记 员 赵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