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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程同领土地行政处罚一审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程同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4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4016069504W。法定代表人:黄博,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忠宝,系山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程同领,男,现年48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山政国土处字(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山政国土处字﹝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程同领全家四口人,均系农业户口。原住土木结构瓦房3间,占地面积196.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4平方米。程同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4日,擅自动工占用本人承包地338.6平方米建住宅,其中建筑面积183平方米,现已打好根基、地梁。所占土地属一般耕地。程同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程同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程同领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行为,停止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338.6平方米的土地;二、限程同领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3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山政国土处字﹝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2017年9月11日送达了山国土处催字(2017)77号《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山政国土处字(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政国土处字(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经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徐启华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