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国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戎,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生,住紫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主法,又名周祖发,男,布依族,1970年8月16日生,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张国戎因与被申请人周主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黔04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所建楼梯并未影响周主法通行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之通道为被申请人进出的唯一通道,现由于申请人修建房屋外楼梯占用,导致原宽5.7米的通道变为现宽度仅有1米,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申请人行为系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根据申请人在其屋内建有全程楼梯的情况,拆除屋外楼梯不影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判决撤除房屋外的楼梯并无不当。申请人张国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国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计 顺 红审判员 刘 玉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江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