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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虹与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750号原告:王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婷婷。被告: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诉被告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