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虹与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750号原告:王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婷婷。被告: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诉被告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