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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允立与马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允立,马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4882号原告:韩允立,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马忍,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韩允立与被告马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允立、被告马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允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合伙经营干洗店利润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入股协议书一份,约定两人合伙共同出资经营人民路中央公馆2211号的干洗店,并对出资及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至今。该干洗店一���处于盈利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诉请。马忍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们的合伙账目没有清算,原告说有盈利,让他拿出证据。韩允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相关证据,证据一,入股协议书一份、收支记录单等一宗,证明合伙经营店面盈余117337.90元,依照协议应得利润分配10914.42元。马忍质证表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成本列支项目有异议,原告提交的消费支出只是支出的一部分,同时认为提交的账目不齐全。证据二,干洗店监控录像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合伙账本被马忍拿走的事实,马忍质证认为,对视频资料无异议,但认为,视频未能证明账本被其拿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7日,韩允立、马忍签订《入股协议书》一份,共同经��人民路中央公馆2211号干洗店,协议约定,马忍投资21.5万元,占总额的90.6%,韩允立投资2万元,占总额的9.4%。2017年9月21日,韩允立诉至本院,要求马忍支付合伙经营利润1万元。共同经营期间,原被告未对合伙账目进行共同清算。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经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双方均未能提供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财务账册、可供清算依据,经庭审质证的合伙账目不规范、不齐全,且原、被告对委托第三方进行合伙账目清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法院无法主持各方进行清算。综上所述,在未经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盈亏不明的前提下,韩允立要求分配合伙利润1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韩允立要求马忍支付合伙利润1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允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延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