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卫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45号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57942038,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告:龙卫红,女,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300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龙卫红所有的价值16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