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汪园园、阜阳市润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园园,阜阳市润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梁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汪园园,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润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北京路398号徽创黄金时代广场1#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3856X6。法定代表人:梁钟,经理。被执行人:梁钟,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汪园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润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梁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12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钟、阜阳市润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园园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7日起,1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3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9日起,1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23日起,2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上述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7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