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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XX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XX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执行人XX全,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2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6641.33元。未履行金额16641.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土地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桂B×××××号,因该车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3民初2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廖庆文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