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志强、薛春来与中宁县渠口九年制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薛春来,中宁县渠口九年制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21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执行人薛春来,女,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杨志强之妻。被执行人中宁县渠口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刘明喜,系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5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强、薛春来与被执行人中宁县渠口九年制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5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任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军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