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德喜与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喜,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680号原告:杨德喜,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锋,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德喜与被告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德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德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