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3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粤娟与危骅彩票、奖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粤娟,危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1048号申请执行人:张粤娟,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危骅,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张粤娟与被执行人危骅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危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责令其于10月2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4执31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旭红审判员 周洁萍审判员 覃立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冠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