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君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庆华、张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君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庆华,张庆国,山东金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241号原告:东营市君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苟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潘英柯,该公司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庆华,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告:张庆国,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告:山东金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君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华、张庆国、山东金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君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君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庆华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鲁E×××××的奥迪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查封期间,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