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给付案件款20000元。就剩余案件款的给付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韩某某应归还赵某某借款本息等共计92511.5元,现按照88000元归还。2017年10月19日已归还20000元,剩余款项68000元由韩某某从2017年11月开始,于每月底前归还赵某某10000元,直至还清。如果不按约定期限还款,继续按照原调解书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3执49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漆广宏审判员 王鹏飞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