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姚光友与李全法、张松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友,李全法,张松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748号原告:姚光友,男,汉族,1947年6月8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锋(系原告姚光友儿子),男,汉族,1981年1月30日生,住所地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全法,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张松环,女,汉族,1955年8月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系被告张松环弟弟),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住所地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姚光友与被告李全法、被告张松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光友未到庭,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姚国锋、杜俊锋到庭,被告李全法到庭,被告张松环未到庭,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光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按约定月息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李全法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多次借款,每笔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30日,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共欠我本息190万元,并按欠款数额月息1.5分计算利息,并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本息全部偿还完毕,若不能按时偿还,自愿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并给我出具了书面的借条和承诺书一份,上述承诺到期后,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李全法辩称,1、原告姚光友将张松环列为被告并不正确,我与被告张松环已经离婚;2、被告张松环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我为原告贷款带来利益收入,原告陈述我做生意为由借款并不属实,我只是帮人写诉状挣钱,并不需要贷款,我只是管闲事帮人借款的,之前借款利息都给原告按时付着,只是后来形势不好才还不上了,现在有的人找不到了有的人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我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只有找到这些人后一点一点要了还给原告。被告张松环辩称,1、本案所涉债务不是答辩人和李全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李全法本人是因为做生意才向原告借款的,而非其家庭共同生活;借条中也非常清楚地约定了这笔债务是由李全法的个人房产抵押担保的个人债务;答辩人靠房租维持着日常生活,家庭从没有经营过任何生意或其他需举债的重大事项,至于李全法借款的经过、巨款的去向以及做何种生意,答辩人一概不知;这笔高达190万元的巨额借款,原告在未尽审慎义务、未征求答辩人意见的情况下,与李全法私下达成协议,这充分说明了原告认定此债务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与他人无关。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答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应当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用于家庭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张松环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李全法在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共向原告姚光友借10笔借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有三笔借款:2011年1月8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1年3月8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现渑池县农商银行)30万元,约定月息1.5%;2011年11月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0万元,约定年利率20%;四笔是通过从银行支取现金方式支付给李全法:2010年4月26日中国银行现金支取4万元,约定月息1.5%,期限一年;2012年3月9日在中国银行取现金5万元,约定年利率20%;2012年10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取现金45000元,从家里拿现金5000元共计5万元借给李全法,约定期限一年,月息2%;2012年10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取现金30万元,约定月息2%;现金方式支付借给李全法的有:2010年3月15日2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2年7月22日5万元,约定年利率20%;2012年12月30日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2016年4月30日原告姚光友和被告李全法经算账后李全法尚欠本金126万元,利息共计651870元,本金及利息1911870元,原告放弃了11870元的利息,按李全法欠原告本息190万元,李全法同意按欠款数额月息1.5分计算利息,并保证于2017年4月30日前本息全部偿还完毕,若不能按时偿还,自愿用自己的一半房产7间作抵押,并给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和保证书一份,上述承诺到期后,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李全法与被告张松环1979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6日在渑池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归纳以下争议焦点:本案所诉的债务是否属于李全法和张松环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全法借原告现金126万元及利息64万元,有银行交易记录和借据为证。被告李全法对该事实无异议。故被告李全法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本案所诉的债务是否属于李全法和张松环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全法、张松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松环辩称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对此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分家协议》、《离婚协议书》系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被告张松环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全法、张松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光友借款1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从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被告李全法、张松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师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