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首市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与王建军、杨要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王建军,杨要平,杨思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224号原告:石首市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方晟,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建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杨要平,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杨思慧,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石首市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建军、杨要平、杨思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首市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首市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雨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