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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彩琴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彩琴,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423号原告:肖彩琴,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被告:张国庆,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彩琴诉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彩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彩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彩琴回起诉。案件受理2600元,由原告肖彩琴负担。审判员  田贵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应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