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宜某,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宜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