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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献文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37-4号被执行人梁献文,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梁献文金罚金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梁献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22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被执行人梁献文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梁献文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做出罚款决定书且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梁献文应缴纳罚金的金额为200,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00,000.00元。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我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馨嵘代理审判员 于海晗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 � �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