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明辉、韦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辉,韦丽艳,胡晨光,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廖明辉,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申请执行人韦丽艳,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被执行人胡晨光,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霞,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廖明辉、韦丽艳与被执行人胡晨光、陈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负担受理费2285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9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位于武宣镇朝阳路373号,置宝华府(合同编号:住0095号,房号:等5幢C单元503号房)商品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廖明辉、韦丽艳。为维护法律尊严,本院拟以100000元为执行标题,2017年10月23日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352号民事调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